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 2023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3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2年12月6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教育、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党史研究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分别由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委员会由革命史研究、文物保护、法律、规划、建设、教育、文化传播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革命遗址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调查涉及非国有革命遗址的,应当征求有关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开展革命遗址全面调查和专项调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并保证资料、信息及成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革命遗址调查结果,组织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委员会按照认定标准对革命遗址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本级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经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应当载明遗址的名称、类别、史实说明、保护管理人、保护措施等内容。
纳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因严重损毁或者灭失,保护层级、保护类型发生变化的,或者发生其他需要调整情形的,按照原认定程序提出、确定并公布。
对于符合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申报。
非国有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非国有革命遗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建立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责任提示制度,对未履行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发出提示函,督促其改进。
非国有革命遗址存在损毁危险,且保护管理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或出借的形式提供与革命遗址相关的重要实物、文献档案、图像、音频视频、艺术创作作品等展览品。
革命遗址的陈列展览举办者可以适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陈列展览的直观性和真实感,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
教育主管部门、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利用革命遗址组织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弘扬优良革命传统。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档案机构开展革命遗址的调查研究、资料整理、文艺创作、开发利用、传承传播。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工作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依法为其提供信息素材等相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