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涉水事务统一管理。遵循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与防洪规划,自主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严禁破坏水利设施、砍伐水源林,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和破坏性河道采砂、采石等行为。

自治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区域内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办水利和水电事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县水电发展规划,经资源论证,专家评审,自主审批小型水电站建设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