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森林资源,实行以营林为主、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快发展热带林业,加强护林防火,禁止乱砍滥伐,搞好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绿化造林,实行谁造谁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也可以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县保护五指山、黎母山、吊罗山、鹦歌岭等生态核心区和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水源涵养林的生态环境,维护该地区生态环境的安全。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严禁乱捕、滥杀野生动物行为。

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利益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