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该重大事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公民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