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