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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温度计、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除上述四大类外,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大件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大于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处理的废旧家具等废弃物及各类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装修垃圾按照建筑垃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