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