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