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大声喧哗;
(二)不按照秩序排队;
(三)侵占、损毁公共设施,在公共座椅上踩踏、躺卧,在公共交通工具车厢内追逐、攀爬、抢座、占座;
(四)开展文化、娱乐、健身、歌舞、网络直播等活动,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现场指挥,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