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整洁,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厕所卫生,遵守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使用规定;
(三)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四)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烟头、果皮、饮料瓶等废弃物;
(五)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幼儿园、学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等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自觉遮掩口鼻;
(七)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尽快就医,并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