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兵人员于征兵开始日前到达接兵地区,协助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把好新兵质量关;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部队接兵人员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三)交接双方在起运前完成新兵及其档案交接。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