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