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回填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