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镇规划区或者城镇开发边界内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