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认定的违法建设工程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电等接驳;

(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

(三)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不得向认定的违法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