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水资源以及相关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