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