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

省级重要湿地范围内开展利用活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湿地范围内从事农业、渔业、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适度控制利用规模,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避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