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4,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16年10月25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2年12月30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生产、销售、维修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Chapter 3登记管理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拼装和擅自改装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
(一)更改车身颜色、车身外观、车灯;
(二)加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及其他警用设备;
(三)加装座位、车篷、车箱、支架以及加长车身、加高围板;
(四)改装或者拆除电动车限速装置;
(五)改装、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充电装置。
电动车登记号牌、驾驶证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D驾驶证;
(三)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C3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Chapter 4道路通行管理
驾驶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携带驾驶证。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十字路口有绿色行车区域的,应当在安全行车区域内行驶,不得跨越其他区域行驶;
(五)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乘人应当正确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头盔。
(一)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车,驾驶伪造、变造号牌的电动车;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四)逆向行驶;
(五)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驾驶未达到城市快速路规定的行驶速度的电动车驶入城市快速路;
(七)未关闭车门、车箱、围板时行车;
(八)在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九)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一)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
(二)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不得载人;
(三)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搭载人数;
(四)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规定,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五)不得携带、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鼓励互联网租赁、快递、外卖等企业为电动车驾驶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
(五)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一)无牌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醉酒后驾驶的;
(四)擅自安装车箱、棚架和遮雨棚等影响行驶安全的。
Chapter 6附则
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规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