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二)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得随意丢弃烟蒂;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卫生,爱护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六)进行户外踏青、出游等活动,应当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主动回收产生的垃圾;

(七)按照规定文明饲养宠物;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