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言语粗俗;
(二)着装干净整洁,遵守相关场所对着装的要求;
(三)自觉遵守经营管理者设置的安全线等文明引导标识,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垂直电梯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站稳扶好,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不得拥挤、推搡、打闹;
(五)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和学习;
(六)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各类比赛时,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围观聚集;
(八)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秩序,不得实施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等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九)根据疫情防控规定,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