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无疫区建设管理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无疫区建设和动物防疫相关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活动,动物防疫社会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免疫注射、清洗消毒、检测诊断、无害化处理和协助动物检疫等活动。
对在无疫区建设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