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