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动物尸体以及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打捞收集、处理及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的动物尸体以及动物产品,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在动物诊疗、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的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污染物,由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教学单位负责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