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屠宰动物、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前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检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对本场所或者企业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