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低于五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