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矿产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处置矿渣、废水等污染物,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涟江流域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矿坑废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所需经费由责任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