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涟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涟江干、支流河道内的漂浮物、垃圾、有害生物等及时组织清理和无害化处理。

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库区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保持库区清洁。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