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