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

(二)因保护不力,导致已经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

(三)在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列入濒危名单后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立预保护标志或者开展日常巡查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