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会同同级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草案,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名城保护、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