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本市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议,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利害关系人、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议,征求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利害关系人、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县(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