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残液;

(三)故意损坏、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四)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