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将居家养老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四)制定并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培育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

(五)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