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食材、餐饮、文化和旅游资源特色,规划美食街(广场)、美食镇(村)建设。

鼓励和支持美食街(广场)、美食镇(村)与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客家菜传统制作技艺、民俗的传承传播工作,推动客家菜名菜体验店、客家菜饮食文化体验场所的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文旅企业与客家菜企业深度合作,将客家菜美食与红色文化、客家古民居、乡村旅游、康养长寿、地热资源等梅州旅游名片相结合,促进文旅产业与客家菜产业融合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