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