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虚构、篡改、隐匿、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或者信用修复申请的;

(三)泄露在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的;

(五)违法实施信用监管或者失信惩戒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