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城乡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等变化,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成本监审。当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适时调整水价。

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纳入公共供水设施管理的范畴,供水企业承担的管理、维护和改造费用纳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计入公共供水价格。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