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为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社会化服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对畜禽散养密集区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选择合适的地址建设畜禽集中圈养栏舍,对村民居家自养或者养殖散户的畜禽进行集中养殖,实现人畜分离和粪污集中处理。

畜禽养殖协会(合作社)应当引导成员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行业自律,并为成员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