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车行道范围内由公安交管部门、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区域由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按照每个地桩、地锁或者障碍物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幅度,对违法者处以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