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车辆;

(二)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的停放服务;

(三)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停放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公共停车设施的收费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