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等林下经济经营主体。

鼓励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发展林下经济。支持创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等专业化服务,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

林下经济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在使用林地定额指标、贷款贴息、保险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资源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