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医疗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工作体系,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廉洁从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支持其参与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