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实现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相衔接,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支持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立急救站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红十字会等应当加强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或者具有急救资格和能力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