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
(一)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专病防治机构、传染病医院和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科室标准化建设;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
(三)设置完备的健康教育机构,建设健康教育服务基地;
(四)按照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设置要求,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五)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
(六)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建设,依托符合条件的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建设标准化急救站点;
(七)加强血站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将献血屋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为流动采血车停放提供支持;
(八)加强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