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无障碍标识应当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和位置。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