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评价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