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安全头盔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