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停放、充电等基础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督促辖区居民住宅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