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注册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首次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证、号牌的工本费,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